(2015)农民初字第4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辉与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068号原告:张辉,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杰,董事长。本案在审理原告张辉诉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林省境泰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再设置他项权利及更名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