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与杨××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03-1号申请执行人张××。被执行人杨××。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杨××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辰民初第3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张××单方办理将上述房屋在银行剩余贷款的结清;由张××单方领取上述房屋在津房置业担保公司的他项权证,并领取该房屋相应退回的担保费。由张××单方办理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姚江东路东侧淮和园13-1-304号房屋的限价商品房办证及领证手续,登记到杨××、张××名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并领取产权登记证书。由张××单方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由张××单方办理上述房屋的离婚的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全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