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朝海与重庆市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其他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余朝海,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3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朝海,男,194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陶益珍,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毅,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建设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郝国义,局长。委托代理人赵起,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斌,重庆市规划局九龙坡区分局工作人员。余朝海因规划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余朝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余朝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朝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代理审判员 乐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