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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2015)南执字第16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093.63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李荣祥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自红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