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邢应武与潘伟、潘立斌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079号申请执行人:邢应武,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潘伟,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潘立兵,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79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潘立兵所有的“保时捷卡宴”牌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潘立兵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立兵所有的“保时捷卡宴”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