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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焕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焕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城关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长城,该社职工。被告叶焕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焕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