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宏元物质商贸有限公司与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刘晓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宏元物质商贸有限公司,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刘晓辰,刘树利,张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宏元物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环渤钢材市场5、6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荣国南大路。法定代表人:冯连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晓辰,离岗干部。被执行人刘树利,农民。被执行人张东明,农民。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宏元物质商贸有限公司诉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刘晓辰、刘树利、张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及利息共计1171435元,其他权利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存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