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刑执字第2号罪犯李某,盲人按摩师。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上饶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小彤,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7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5)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饶县司法局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建议本院对罪犯李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5)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上饶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同日,本院审判人员在李某经营的位于上饶县“名江丽景”小区的“李氏盲人按摩店”内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口头告知李某应在十日内到上饶县司法局报到,逾期或不听从监管将被撤销缓刑并执行有期徒刑;罪犯李某签收了执行通知书,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上饶县司法局报到。2015年8月24日,李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同李忠富等七人从上饶坐高铁前往北京上访,被上饶驻京办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015年8月26日被送返上饶县。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关于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督管理规定,未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9·3”阅兵这一重大国事前赴京非正常上访,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对罪犯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秋瑾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咏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