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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建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551号罪犯杨建忠,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布拖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所得赃款人民币64万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08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25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示后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韩良、赖万玲出庭提请对罪犯杨建忠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坤、李建勇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杨建忠,证人监管民警冯某、刘某,罪犯寇某某、李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杨建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建忠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建忠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获考核积分110分。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7月27日,经四川省攀西监狱医院鉴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鉴定表、缴款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建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忠予以减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审 判 员 罗 春 秀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