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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飞与刘会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刘会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王飞,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委托代理人杜彩霞,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兰,女,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刘会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飞承担。审 判 长  杨 娜人民陪审员  闫香梅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