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伏迎与刘文孝、刘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孝,马伏迎,刘亮,铜山县新区文沃综合市场,郑友忠,刘建美,李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4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伏迎。原审被告刘亮。原审被告铜山县新区文沃综合市场,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文沃村。负责人郑友忠,该市场投资人。原审被告郑友忠。原审被告刘建美。原审被告李楠。上诉人刘文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刘文孝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