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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维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维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748号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维荣,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维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维荣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维荣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成都威斯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