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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天英与杨洪波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天英,杨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41—1号申请人李天英,男,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厨师,住长春市双阳区泰富家园C区10栋3单元1008室。委托代理人王红霞,女,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洪波,男,1978年2月8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三姓村腰新立屯。申请人李天英与被申请人杨洪波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诉前保全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洪波所有的吉AS28**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洪波所有的吉AS28**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逯志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