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王洪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负责人郑宇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杨威,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执字第1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履行能力可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