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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杜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09号河南杨文,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森,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杨文诉被告杜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的委托代理人王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诉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开设的彩票点购买“快赢481彩票”,由于存在赊账情况,向原告承诺用开奖后的奖金冲抵彩票款,其赊账的金额从几百元累计止2万元,但一直未中奖,也未向原告支付彩票款,2013年1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次日结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诉讼中,原告自愿该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自起诉之日至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杨文贰万元整,2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要欠款未果,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其欠原告2万元的事实,其应当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万元欠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文支付欠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共计560元,由被告杜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