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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洪祥与被执行人杜显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祥,杜显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635号申请人高洪祥,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申请人杜显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3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高洪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显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