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三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理葱与周玉华、刘普群、刘晓辉、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葱,周玉华,刘普群,刘晓辉,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020号原告王理葱,女,194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周玉华,女,1951年7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刘普群,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晓辉,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周磊,女,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理葱与被告周玉华、刘普群、刘晓辉、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玉华、刘普群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玉华、刘普群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周玉华、刘普群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钟远生、钟赣宁共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