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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261号原告:朱某,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被告:金某,男,1962年4月9日,汉族,农民,住住泗县。本院在审理朱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