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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芦莲胜与谢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莲胜,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芦莲胜,女,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21号唐轩公馆10号楼2单元28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谢敏,女,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双吉街道盛业小区1号楼3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芦莲胜与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958万元,申请执行费424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执字第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张元忠审 判 员  王洪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