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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柳海波、鲁新华与鲁新华、郑娟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柳海波。委托代理人:管钱锋。被告:鲁新华。被告:郑娟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海波与被告鲁新华、郑娟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海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海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柳海波承担。审 判 长  朱章程代理审判员  唐 萍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