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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枝权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博罗分公司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枝权,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博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428-1号申请执行人黄枝权,男,土家族,住址: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博罗分公司。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毛启森。申请执行人黄枝权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博罗分公司仲裁一案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5)5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67976元及承担案件执行费92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896元清偿本案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42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智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