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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双城市世纪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洪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城市世纪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19-1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世纪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城市东北隅优干胡同。法定代表人那明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洪君,男,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双城市世纪星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