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548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或免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成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