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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玉玲与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玲,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韩子建,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杨婕,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华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韩子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玉玲与被执行人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玉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