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执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伟与无锡市锡伟橡塑机械厂、章伟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无锡市锡伟橡塑机械厂,章伟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25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委托代理人焦胜奎,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锡伟橡塑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大马巷村。代表人章伟年,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章伟年。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锡伟橡塑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章伟年民间���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认章伟年、锡伟厂结欠王伟借款本金、截至2015年3月25日的利息合计22万元。章伟年、锡伟厂同意于2015年3月31日前向王伟支付上述款项。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章伟年、锡伟厂共同负担。经王伟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厂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一辆(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两年,申请执行人王伟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章伟年名下无车辆登记。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厂名下有坐落于东北塘石新路东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三年,申请执行人王伟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章伟年名下无房屋登记。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厂没有对外投资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章伟年没有缴纳登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已经参与被执行人机械厂名下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本院工作人员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大���巷村民委员会调查,查得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外债较多,且机械厂已不再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2780元及执行费34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王伟通报后,王伟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伟亦不能提供机械厂、章伟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伟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华 伟执行员 谢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