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刑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龙,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2年5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月13日被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淑云出庭支持��诉,被告人徐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龙驾车去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柏杨村水厂拖水,经过水厂毛公路时见被害人徐某坤用石头和树杆将路拦住,二人遂发生争吵。后徐某龙从其车上拿起一把锄头柄将徐某坤头部打致轻伤一级。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徐某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徐某龙与被害人徐某坤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某龙赔偿被害人徐某坤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徐某坤对被告人徐某龙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坤的陈述、证人徐某虎、徐某志、秀某霞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病历资料、原刑事判决书、线��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收条、调解协议、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龙与被害人徐某坤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龙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龙具有的量刑情节是:1、自首;2、达成刑事和解;3、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徐某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覃彦云人民陪审员 胡超英人民陪审员 屈锦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