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何钟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何钟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42号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6号楼余门。法定代表人李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被告何钟鑫,住天津市南开区霞光道翠湖温泉花园A-2-702。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钟鑫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