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臧丽诉藏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丽,藏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臧丽,女,35岁。委托代理人:张凤英,女,61岁。被告:藏孝亮,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丽与被告藏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臧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臧丽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丽撤回起诉。诉讼费86.00元,由臧丽负担。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