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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川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付韩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韩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付韩军,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高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明亮,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付韩军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所确定的执行标为人民币48616.8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