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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商初字第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邳州市宏安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徐作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宏安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作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商初字第0140号原告邳州市宏安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邳州市珠江东路。法定代表人侯安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乔。被告徐作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宏安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作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宏安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邳州市宏安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费减半收取4679元由邳州市宏安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新潮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盈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