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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吉克拉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克拉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432号罪犯吉克拉佳,男,1992年4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马边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克拉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14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吉克拉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吉克拉佳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吉克拉佳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克拉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考核积分110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奖励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吉克拉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克拉佳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审 判 员 罗 春 秀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