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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利刚、高金亮与高金亮、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199-1号原告:马利刚。委托代理人:杨红耀、金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金亮。被告: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刚诉被告高金亮、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刚撤回对被告高金亮、张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1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 翔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