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法壶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覃事宇、唐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事宇,唐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壶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051号,组织机构代码18687997-2。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智军,男,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覃事宇,男,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唐桃英,女,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覃事宇、唐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覃事宇、唐桃英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壶执字第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湘兵审 判 员  朱辉平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