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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应海与甘肃省公路建设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皂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李应海。委托代理人李应余。系原告之兄。被告甘肃省公路建设集团。被告甘肃宝天高速天水过境段TSGJ-3合同段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海与被告甘肃省公路建设集团、甘肃宝天高速天水过境段TSGJ-3合同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海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2元,由原告李应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