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秀锦诉温小芳、申俊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刘秀锦,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温小芳,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俊玲,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锦诉被告温小芳、申俊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锦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