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8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周娟、刘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56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西路津辉花园E栋,组织机构代码67613221-4。负责人:易仕云,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昱晶、罗伟,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伟,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娟,女,土家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叶才兰,女,汉族,1950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被告刘伟、周娟、叶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为2938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