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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尚人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尚人,郝世云,聂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828号申请执行人高尚人,男。被执行人郝世云,男。被执行人聂俊英,女。高尚人与郝世云、聂俊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6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郝世云、聂俊英一直未自动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世云、聂俊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世云、聂俊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郝世云、聂俊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郝世云、聂俊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思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