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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杨某某,女,199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宗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