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杨某某,女,199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宗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