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特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殷素美要求宣告杨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素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38号申请人殷素美,女,1956年12月7日生。申请人殷素美要求宣告杨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杨军,男,1981年9月1日生。被申请人代理人殷宝龙,系被申请人舅舅,男,1963年1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殷素美与被申请人杨军系母子关系。2015年8月18日殷素美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杨军有先天性疾病,从小就智力底下,不能正常表达,生活不能自理,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杨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杨军智能严重低下,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