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文华与奇禄义、李飚、赖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华,奇禄义,李飚,赖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59号原告:杨文华,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奇禄义,男,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府兴营非农***号。被告:李飚,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佳迪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赖永东,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华诉被告奇禄义、李飚、赖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75元,由原告杨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