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方向红等7人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拆迁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红,尹俊臣,张国亮,张勋穗,牛健,秦霞,马琦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97号原告方向红。原告尹俊臣。委托代理人尹立忠。原告张国亮。原告张勋穗。原告牛健。原告秦霞。原告马琦雯。上述七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传贞,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段学聪,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向红等7人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水区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拆迁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后,于同年7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向红等7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传贞,尹俊臣委托代理人尹立忠,被告金水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威、段学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向红等7人诉称,因“郑州市东风路东段10号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家属楼旧房改造项目”,自己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的违法之处,依法申请金水区政府对该项目进行查处,但金水区政府拒绝接受原告的申请材料。原告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依法受理的告知书,但并未对原告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也未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任何形式的告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责令金水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郑州市东风路东段10号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家属楼旧房改造项目”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结果给予书面答复。原告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被告辩称,本案中原告所称的郑州市东风路东段10号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家属楼旧房改造项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件,被告不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来参与此次拆迁。经被告下属的东风路办事处调查得知,此次旧房改造项目是中国外运公司内部改造,是自行改造行为,与被告无关,更与《条例》规定的征收无关,被告无权对其进行查处。原告向被告提出查处申请后,被告已将该申请转交下属的房屋征收部门,由其对原告进行答复。经被告调查,金水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已经给予原告书面答复,称该改造项目不属于职权范围。被告金水区政府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条例》第八条规定;2、关于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书的答复;3、关于尹俊臣等7人要求信息公开及查处东风路10号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家属楼违法拆迁的回复;4、中国邮政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1《条例》第八条规定系行政法规,予以采信;证据2关于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3关于方向红等7人要求信息公开及查处东风路10号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家属楼违法拆迁的回复,因没有回复单位的印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予采信;证据4中国邮政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该收据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与金水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回复时间不相符,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向红等7人于2014年6月22日向被告金水区政府提出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书,要求依法查处“郑州市东风路10号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家属楼旧房改造项目”,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法责任,将查处及责任追究的结果函告申请人。被告金水区政府接到申请后,金水区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2月4日作出关于违法拆迁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原告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案中,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家属楼旧房改造项目是中国外运公司内部自行改造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中国外运公司内部自行改造行为违反有《条例》的情形。原告提出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家属楼旧房改造项目行为违反《条例》规定、要求查处违法拆迁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向红、尹俊臣、张国亮、张勋穗、牛健、秦霞、马琦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向红、尹俊臣、张国亮、张勋穗、牛健、秦霞、马琦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玉清审 判 员 赵 艳审 判 员 吴林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