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李立松,栗燕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李立松,粟燕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9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95-9。负责人曹涌涛,该行行长。被告李立松,男,汉族,1983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粟燕枝,女,侗族,1981年2月出生,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被告李立松、粟燕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新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