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少民终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合宝、张春花等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宋合宝,张春花,邢路娜,宋子杭,宋海菱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邯市少民终字第00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B座16层。法定代表人:曹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合宝,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路娜,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子杭,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菱,农民。委托代理人:薛照鹏。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合宝、张春花、邢路娜、宋子杭、宋海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原告宋合宝、张春花、邢路娜、宋子杭、宋海菱赔偿款陆万元人民币(60000元)。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因宋振超意外身故而应得的保险金70000元。视为执行终了。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宋合宝、张春花、邢路娜、宋子杭、宋海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原告宋合宝、张春花、邢路娜、宋子杭、宋海菱不得就本次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再向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再提任何形式的诉讼或申请执行。其他别无争议。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德树代理审判员 江志刚代理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