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保明与韩鸿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547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明。被申请执行人:韩鸿彦。本院在执行刘保明申请执行韩鸿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8月20日在农行查到被执行人韩鸿彦有存款,直接划拨,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辉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