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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执字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保明与韩鸿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547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明。被申请执行人:韩鸿彦。本院在执行刘保明申请执行韩鸿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8月20日在农行查到被执行人韩鸿彦有存款,直接划拨,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辉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