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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白俊等与四川省苍溪县红军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杨琼,四川省苍溪县红军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白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琼,女,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红军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红军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白俊、杨琼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红军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执行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海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