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9日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4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某乙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