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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陆建凡与上海市路政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凡,上海市路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普行初字第88号原告陆建凡,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市路政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斌。原告陆建凡诉被告上海市路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的住所地在本市徐家汇路,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建凡负担。审 判 长  冯鹤代理审判员  朱骏人民陪审员  王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