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2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成福与北京索菲亚花海摄影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玉,北京索菲亚花海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274-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玉,女,1948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索菲亚花海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1617号王淑玉与北京索菲亚花海摄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索菲亚花海摄影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其名下工商银行基本账户一个,但其无机动车、房产及银行存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现去向不明。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索菲亚花海摄影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忠良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玺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