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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日书记员  耿大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