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日书记员 耿大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