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居红妹与方翠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居红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62号申请人居红妹。申请人居红妹申请宣告方翠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方翠英。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户口本、出院小结、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方翠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关注公众号“”